县 委 县人大 县政府 县政协
今天是:
  • bt365官方网站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我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来源:本站  时间:2017年12月25日  发布人:  字体:[
  • 峡府办字〔2017〕1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加强我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我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开发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加强我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以综合规范整治、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经营矿产资源为目标,按照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结合我县生态红线、耕地红线及林地红线划定,进一步严格矿产资源管控,建立联审联批制度,健全巡查管控机制和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审核及监管工作,确保我县矿产资源依法有序开采和规范集约利用。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禁采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严禁新设立和延续采矿权,逐步取缔已有矿山:

    1.城镇建设规划区内(具体以已批复的县城和乡镇总体规划为准);

    2.《峡江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划定的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范围内;

    3.县境内国道、省道、铁路、高速公路及连接线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内;

    4.县级以上生态红线、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

    5.县级以上风景区规划范围内(具体以批复的旅游总体规划和景区规划为准);

    6.水源保护区以及大中型水库集水区范围内;

    7.国家公益林山场的小型矿山、非法占用林地未接受处罚或处罚不到位的矿山;

    8.破坏生态环境,损毁交通设施不修复,安全生产整改不到位,违法排放尾矿渣、没有及时清理到位的;

    9.其他原因不能设立采矿权的。

    (二)建立联合会审制度,严格依法依规审批

    1.建立联合会审制度,对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立、延续、变更、转让登记,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严格审批把关。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集县国土资源、安监、公安、环保、林业、水利、城建、旅发委、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涉及乡镇主要负责人召开县联席会议(每年初召开一次);凡需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的均由县联席会议会审通过后,上报县政府审批。

    2.探矿权办理程序:由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市场需求提出拟出让矿区范围或由省国土资源厅下发拟设探矿权查询单的,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县安监、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和所在乡镇进行现场踏勘,出具书面意见报县联席会议会审通过后,上报县政府审批;待县政府批复后,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程序上报。

    3.县级新设采矿权办理程序:由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市场需求提出拟出让矿区范围后,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县安监、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和所在乡镇进行现场踏勘,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报县联席会议会审通过后,上报县政府审批;待县政府批复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按程序进行采矿权公开出让。竞得人依法取得采矿权后,按要求组织相关材料,办理《采矿许可证》。

    4.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程序:(1)申请人持矿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及乡镇政府同意继续开采的书面意见,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申请。(2)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县安监、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和所在乡镇进行现场踏勘,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报县联席会议会审通过后,上报县政府审批;待县政府下达批复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按程序办理。

    5.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对新设立探矿权、采矿权要严格依法依规审批。不再新设高岭土探矿权,暂停高岭土探矿权挂牌出让。

    三、职责分工

    (一)明确职责分工

    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能,对县域内矿产资源的开采行为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1.各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作为辖区内矿产资源监管和巡查的责任主体,要加大对辖区内采矿活动的监管和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2.县安监部门:负责矿山的安全监管工作;矿山建设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及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认定、相关人员安全资格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与监督管理工作。

    3.县公安部门:负责对矿山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监督管理;有关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对因证照不全、存在安全隐患或其他违规行为被列入停产整顿对象的矿山,接到监督部门的通报后暂停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对依法取缔关闭的矿山,终止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对涉嫌刑事案件的,依法进行查处。

    4.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采矿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及监管工作,清理、纠正和注销不符合规定的采矿许可证;会同县安监、环保、水利、林业、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矿山收回采矿许可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依法取缔关闭的矿山,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查处非法采矿行为。

    5.县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负责办理矿山《营业执照》的登记注册;对证照不齐或证照过期失效拒不办理延期的矿山,依法吊销或责令其变更企业营业执照。

    6.县环保部门:负责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对矿山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及污染环境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7.县供电部门:负责电力供应管理工作,对证照不齐或证照过期失效拒不办理延期的矿山,停止供给生产用电,对依法取缔关闭的矿山,及时切断电源,停止供电。

    8.县水利部门:负责矿山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矿山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对拒不落实水保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9.县林业部门:负责矿山占用林地的审批,依法查处矿山企业非法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

    10.县旅发部门:负责旅游景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对矿产资源开发是否符合旅游景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提出意见。

    (二)严格责任追究

    1.各乡镇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追究责任:

    (1)未履行检查职责及时发现本行政区域内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

    (2)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有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既未采取制止措施,又未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3)明知本行政区域内矿山有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事故而隐瞒不报的;

    (4)违法干预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2.县安监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追究责任:

    (1)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颁发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矿长安全资格证的;

    (2)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3)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未依法采取措施,致使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3.县公安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1)对矿山企业火工用品供应违法予以审批的;

    (2)对矿山企业非法制造、运输、储存、购销、使用火工用品未依法查处的;

    (3)对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移送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案而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决定的;

    (4)对无采矿许可证或持过期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违法予以审批火工用品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4.县国土资源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2)明知申请人存在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尚未依法处理,仍为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3)对已经发现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4)对涉嫌犯罪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5.县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矿山企业颁发营业执照的;

    (2)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收购、销售无需审批部门许可经营的矿产品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6.县环保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1)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未依法查处的,造成重大污染的;

    (2)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矿山环境污染严重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7.县供电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1)在接到县矿山主管部门对违法矿山企业停业停电通知后,不执行联合执法停电并继续供电的。

    (2)对矿山企业在新增报装用电提供的县矿山主管部门批文(证明),严格审验把关,对为无批文(证明)或持过期采矿许可证开采的矿山企业提供生产用电的。

    8.县水利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1)对影响水利设施安全的采矿行为不制止和不依法查处的;

    (2)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矿山企业完善水土保持设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9.县林业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1)对违法占用林地实施采矿等违法行为未制止和查处的;

    (2)为无采矿许可证或持过期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矿的矿山企业,办理林地占用手续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10.县旅发委未按旅游景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提供矿权审批意见,造成风景区范围内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履职尽责。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意见要求,认真履职尽责,共同做好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矿山监管信息通报制度,发现矿山存在违规问题,要及时书面告知其他相关部门共同监管。在实施矿山取缔、关闭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通力合作、联合执法,有效打击和遏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依法严肃追责。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采矿权审核办理及监管过程中,不认真履职、监管不力和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参股、庇护非法矿山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严厉追责,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并追究刑事责任。